(一)嚴禁上班時間炒股、玩電子游戲、打牌、下棋、打麻將、出入休閑娛樂場所等;
(二)嚴禁工作中刁難或以粗暴方式對待服務對象;
(三) 嚴禁對職責范圍內應當辦理的工作事項無正當理由拒絕受理、頂著不辦或超過規定時限辦結;
(四)嚴禁工作日中餐飲酒;
(五)嚴禁擅自離開工作崗位、曠工或者因公(私)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;
(六)嚴禁索取、收受服務對象財物,或者接受服務對象提供的宴請、娛樂、旅游活動,或者在服務對象處報銷費用;
(七)嚴禁酒后駕車;
(八)嚴禁其他違反工作紀律、影響機關形象的行為。
有上述第(一)至(五)項和第(八)項所列情形,情節較輕的,給予批評教育、責令書面檢查、誡勉談話處理;情節較重的,給予通報批評、責令公開道歉、調離崗位、停職檢查處理;情節嚴重的,引咎辭職或給予責令辭職、免職、降職、辭退處理。涉嫌違紀的,給予紀律處分。
有上述第(六)和(七)項所列情形之一的,一律先行免職,再視情依據有關規定追究紀律責任。
上述第(四)項所列情形,不包括涉省外或重要招商引資項目洽談活動的公務接待。
組織處理和紀律處分可以單獨使用,也可以合并使用。
引咎辭職和受到通報批評、責令公開道歉、調離崗位、停職檢查、責令辭職、免職、降職處理的,當年年度考核不得定為稱職以上等次。
受到調離崗位處理的,一年內不得提拔;引咎辭職和受到責令辭職、免職處理的,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;受到降職處理的,兩年內不得提拔。同時受到組織處理和紀律處分的,按影響期較長的規定執行。